四個DQ議員出局 維持政策完整性

盧永雄

政府上周宣佈押後立法會選舉一年,由此產生填補未來一年立法會空檔的問題,相位要由現屆立法會議員延任1年,有關安排要由人大常委會敲定。

四個DQ議員能否續任的問題

政府在上周五立法會選舉提名完結之後,才公佈延遲立法會選舉日期一年。而上周四選舉主任宣布DQ(取消資格)12個參選人,其中包括公民黨的郭榮鏗、楊岳橋、郭家麒和會計界議員梁繼昌。這就產生一個問題,這4名被DQ的議員,能否繼續在未來一年在立法會當議員?

特首林鄭對此回應說,政府不能隨意取消現任議員的身份,香港是一個重視法律的地方,所有事情都要有法律根據。

乍聽林鄭好像反對取消這4人議席,細思她只是說「要有法律根據」。當然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本身就是法律依據。

反對取消4人議席者認為,應對這些議員採取寬鬆處理,以免惹起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反對。另外,除了立法會通過彈劾之外,現時並沒有取消現任議員資格的機制。

對美國的考慮,其實可以不理。以推遲選舉為例,美國總統特朗普自己建議推遲美國大選,但白宮卻批評香港推遲立法會選舉,其雙重標準去到如此嚇人的地步,要考慮美國的意見,需具備非一般人的邏輯。

至於法律程序方面,其實也不是問題,因為立法會連任一年,本身就不是一個正常程序,本地並無法律可以處理,所以要由人大作出決定。人大的決定就是法律,不容挑戰。所以這不是程序問題,而是實質問題,要決定應不應讓已經被選舉主任DQ參選立法會資格的議員,在未來一年出任議員。

從過去幾個月發生的事態,就會明白阿爺用超乎尋常的魄力,自行制訂《港區國安法》,目的是要阻止勾結外部勢力、顛覆或分裂國家的行為。阿爺已經覺得這已是「明顯而即時的危險」,不立法馬上堵塞漏洞,會對香港和國家造成災難性的後果。由此引申出兩大問題:

第一、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既然《港區國安法》以刑事罪行刑式禁止勾結外部勢力及顛覆行為,而選舉主任已經確定這四個議員有這些行為,例如指公民黨人推動美國制訂《香港人權與民主法》,並要求美國制裁香港官員。如果人大容許這4個議員留任,政策上就沒有了一致性,一方面立法禁止這些行為,另一方面又容許這些行為的議員留任,道理上講不過去。

第二、會對未來的DQ製造法律問題。這4個被DQ的議員明年可以重新報名參選立法會,選舉主任很大機會再次DQ他們。這樣問題就來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個最高立法機構已確認了這4人可以續任議員,而香港這個地區政府的選舉主任卻做出他們不能夠再參選的決定,是否與人大的決定相違背呢?這4個議員若就DQ進行司法覆核時,就可以以他們的續任已得到人大認可,作為一個無可挑戰的抗辯理由。基於上述兩點,我覺得人大常委會很可能會否定這4個議員續任。

未來一年立法會的性質

由於推遲立法會選一年,會造成立法會「真空」,究竟是要現任立法會議員延任多一年,還是像回歸過渡前那樣,成立臨時立法會呢?由於臨立會的所有人員要由中央委任產生,議員不再是民選,會影響他們的認受性。其次是若新成立一個臨時立法會,所有處理進行中的法案,將要重新開局處理。而簡單地把現屆立法會延期一年,便可以無縫交接,繼續處理之前已開始處理的法案,會減省相當多時間。所以人大會傾向「延任一年」的做法。

究竟再下一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是3年、還是正常任期的4年呢?

2005年特首董建華在任內的兩年多中途落任,當時人大常委會釋法,決定是繼任人是補上的原特首餘下的任期,而不是重新開展5年任期。不過,如今的情況有點不同,因為很清晰讓立法會議員延任一年,並無佔去下屆立法會的任期,所以下屆立法會應該是完整的4年任期。

考慮上述問題,要有清晰連貫的思路,不能任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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