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論香港法治的先進程度,筆者相信,這應該是舉世公認的,毋庸置疑;最起碼,香港多年來取得的成就擺在世人眼前,本身就是對香港法治最好的註解和證明。然而,當經歷過自去年黑暴運動以來的種種社會亂象,當耳聞目睹諸多令人費解的法庭裁決、判詞之後,再回過頭來審視同樣的問題,老實說,恐怕難免會讓不少人對香港的法治開始產生懷疑。
恰巧,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在報章撰文,以《是時候緊急改革了》為題,暢談對香港司法制度的看法。筆者認為,其中一些觀點、論述,確值得大家參考、反思。筆者也想在此與大家分享自己關注的幾個重點。
法官「自我賦權」
首先,烈顯倫在文中談及有法官「自我賦權」的問題。他認為最令人驚詫的例子,是兩名高等法院法官去年11月判決的《禁蒙面法》案,「他們全面宣稱《緊急情况規例條例》牴觸了1997年6月後在香港確立的『憲制秩序』」。在烈顯倫看來,上述法院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在效果上,這些法官通過決定香港的憲制秩序應該如何,「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賦權擊倒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
創造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
再者,烈顯倫認為,法院「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他指出,「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這給了那些走上街頭的暴力抗議人士一種「個人主權」的感覺,「保護大多數人的法律被破壞,卻沒有懲罰」,因為這些人認為自己的個人訴求是至高無上的。筆者不禁在想,對於這一點,每每回想起過去一年的黑暴場面,大多數市民應是感觸最深的。
法院允許律師顛倒《基本法》
還有,烈顯倫指出,「北京並沒有偏離為香港設定的路線,「一國兩制」政策從未改變」,而在香港回歸以來的20多年裡,(香港的)法院被賦予權力維護本地立法和普通法下的權利和責任,「北京並沒有任何干預的暗示——儘管在許多情况下,國有企業被捲入其中」。然而,「香港大律師公會一再公開聲明說北京『干預』香港事務,這其中包含了一個不言而喻的立場:『高度自治』意味着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主權性的監督權。」烈顯倫同時認為,「最糟糕的是,法院允許律師顛倒《基本法》:它不是香港穩定繁榮的保障,而是被用來鑿毁法律和秩序的華廈。」
除此之外,烈顯倫文章點出的問題還包括,法院允許律師玩「法證遊戲」,利用《基本法》中的條款作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打擊政府機構和其他機構」;大律師公會「肆意砌詞迷惑迷亂法院」等等…
或者,許多小市民也和筆者一樣,對於烈顯倫從法律角度作出的闡述和論證,未必易懂易明;但至少在過去一年,許多活生生的實際例子是大家有眼所見的吧!例如早前有人為避罪責遠走英美尋求「庇護」,近期又有12名涉嫌干犯不同程度罪行的人士乘「大飛」著草潛逃往台灣,還有在「火燒活人」案現場叫囂、起哄、以粗言穢語辱罵事主的夫婦卻獲無罪釋放…筆者不諳法律,也無意妄加評論,但終歸要提出質疑:為何一些明明涉嫌嚴重罪行者,能獲准保釋?又或者保釋期間不必交出旅行證件?為何有的被告並無悔意,卻能獲法官輕判?甚或在判詞中還有讚揚被告的情況?如此這般,又如何令人對香港法治有敬畏之心?
或許誠如烈顯倫法官所言,香港的司法機構,真的已經到了亟需改革的時候了!■
Be the first to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