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破了洞的法網
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日前在社交媒體上發文,表示不同意所謂「社會不能監察法官審案、判案和量刑」的說法。梁振英重申,任何不得干預司法的獨立性,不得妨礙司法公正,也不得對司法人員作人身攻擊。但所有獲授公權力的機關都要向社會負責,司法機關也要有考量批評和有錯必改的意識、勇氣和雅量。
梁振英舉例,法官在審判的過程中經常要研判被告人的保釋申請是否應該批准。這當然不是一個容易的決定,也不會是輕率的決定。如果法官允許被告人保釋,但被告人轉身就棄保潛逃,是不是就證明法官的保釋決定做錯了呢?
實際上,保釋制度是基於對被告人的「善意尊重」與基本人格信任。如果有跡象顯示被告人有棄保潛逃的可能,法官有理由拒絕被告人的保釋申請。然而香港過去一年來發生的棄保潛逃案例已經到了「不數不知道,一數嚇一跳」的程度。
梁振英羅列了13宗與去年「修例風波」有關的案件資料,詳細程度精確到被告人姓名、年齡、被控罪名、案件編號、案發日期、保釋條件、下令保釋的法官姓名。
來看看這13宗棄保潛逃的個案,然後,大家的下巴還好嗎?
以下為13宗案件相關資料:
案件編號/案發日期:ESCC2244/2019/20190930
被告:鄭子豪(港鐵技術員見習生)17歲
控罪: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
保釋條件:3000元保釋金、其間每晚11時至翌日7時須宵禁、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亦不得離開香港
法院/法官: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
結果:棄保潛逃,被法庭通緝,充公保釋金
案件編號/案發日期:ESCC2244/ 2019/20190930
被告:鄧棨然(售貨員)30歲
控罪: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
保釋條件:3000元保釋金、期間每晚11時至翌日7時須宵禁、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不得離開香港
法院/法官: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
結果:棄保潛逃,被法庭通緝,充公保釋金
案件編號/案發日期:ESCC2244/ 2019/2019093
被告:廖子文(學生)17歲
控罪: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
保釋條件:3000元保釋金、期間不得離開香港、需要遵守宵禁令
法院/法官: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
結果:棄保潛逃,被法庭通緝,充公保釋金
案件編號/案發日期:TMCC2223/ 2019/20191118
被告:郭子麟(學生)18歲
控罪:暴動罪
保釋條件:不詳
法院/法官:屯門裁判法院-
結果:棄保潛逃
案件編號/案發日期:DCCC 294/ 2020/20190929
被告:李子賢(測量員)29歲
控罪:暴動罪
保釋條件:保釋金不詳、期間不得離開香港、須交出旅遊證件、須住在報稱住址、每星期須到警署報到1次、須遵守禁足令,不得進入金鐘龍和道以南至金鐘道一帶範圍
法院/法官:區域法院/區院首席法官高勁修
結果:棄保潛逃
案件編號/案發日期:HCCP 65/ 2020/20200116
被告:黃偉然(機械技工)29歲
控罪:製造爆炸品罪
保釋條件:60萬元保釋金,並要有3名擔保人共提供15萬元保釋金、期間不得離港、每天晚上9時至翌日早上9時需要遵守宵禁令、每天均須到警署報到、不得干擾控方證人、需要在住所大門、倉庫及不多於3處裝上閉路電視,讓警方可隨時觀看片段
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
結果:棄保潛逃
案件編號/案發日期:ESCC2693/ 2019 20191208
被告:嚴文謙(學生)21歲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罪
保釋條件:10000元保釋金、期間須遵守宵禁令、期間不得離港
法院/法官: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
結果:棄保潛逃
案件編號/案發日期:ESCC2693/ 2019/20191208
被告:張俊富(學生)22歲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罪、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保釋條件:30000元保釋金及人事擔保、期間不得離港、每天到警署報到、遵守宵禁令
法院/法官: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堯
結果:棄保潛逃,被法庭通緝,充公保釋金
案件編號/案發日期:ESCC2693/ 2019/20191208
被告:張銘裕(無業)20歲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罪
保釋條件:8000元保釋金、期間須遵守宵禁令、不準離港
法院/法官: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
結果:棄保潛逃,被法庭通緝,充公保釋金
案件編號/案發日期:KCCC2545/ 2019/20190922
被告:黃臨福(越南籍學生)16歲
控罪:企圖縱火等罪
保釋條件:校方、社工承諾安排接送黃於學校宿舍或假日在家居住
法院/法官:九龍城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嚴舜儀
結果:棄保潛逃,被法庭通緝
案件編號/案發日期:ESCC1845/ 2019/20190728
被告:甄凱盈(文員)22歲
控罪:暴動罪
保釋條件:不適用
法院/法官: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羅德泉
結果:在第一次提堂前已潛逃,被法庭通緝
案件編號/案發日期:KCCC2546/ 2019/20191013
被告:甘維邦(土木工程師)24歲
控罪:襲警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保釋條件:不適用
法院/法官:九龍城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
結果:留醫期間潛逃,被法庭通緝
案件編號/案發日期:KCCC2419/ 2019/20190922
被告:曾俊傑(學生)16歲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罪、縱火罪、暴動罪
保釋條件: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遵守宵禁令,每晚10時至早上6時留在報稱住址、須遵守禁足令,不得進入花園街、界限街、弼街、彌敦道連接荔枝角道路段與砵蘭街交界之間範圍
法院/法官:九龍城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嚴舜儀
結果:棄保潛逃,被法庭通緝,充公保釋金
我們無意評判香港司法制度的「好與壞」,我們也想懷着善意去理解:不少法官在批准保釋決定時也許真的沒有想到被告人真的會「扭頭就跑」 —— 畢竟「修例風波」以來香港街頭的犯罪行為呈現出嚴重的「低齡化」趨勢。
「一個十幾歲的毛頭小孩保釋出去還能讓他跑了不成?」這樣草率的話恐怕在不少法官的心裡回蕩。可是我們在這13個案例中,就看到了多位未成年被告人棄保潛逃。
最令人驚訝的是,13宗個案裡有5宗來自同一個法官,她叫錢禮。這會是巧合嗎?
關於香港司法界的故事,更「精彩」的在後頭。
一場法官們的「規勸會」
就在這個月初,香港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葛佩帆、周浩鼎引述一封內容未經證實的匿名信,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7月3日召集全香港裁判官出席一個法律簡介會。會上高院法官黃崇厚要求裁判官於審訊過程中要謹言慎行、顧及市民感受,又稱當時馬道立「只作旁觀」。
信中透露,香港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不點名批評了「藍絲法官」說話要小心,不要觸怒市民。他又指「藍絲法官」被「起底」是「不值得可憐」等。黃崇厚指,如審訊涉及「反修例示威」,除非有十分穩妥證據,否則可以使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令其脫罪。
筆者並不建議使用「藍絲」或者「黃絲」這種粗暴的「二分法」將香港的法官們根據立場一分為二。實際上,一手持天平一手握着法錘的法官只應該堅守司法公正的立場。但是在7月3日這場香港法官們的「規勸會」上發生的事情實在是太令人髮指了。執掌法律的人竟然在內部玩起了「恐嚇」、「勸退」、「指導判罰」的把戲,這是對香港司法制度最大的褻瀆。
當然,香港司法機構很快對此事予以否認。他們幾乎是立即發出公告,一方面證實在7月3日確實舉行了一個主題為《司法公正及公眾信心》的講座,但是匿名信爆料的談話內容並不屬實,馬道立會後也沒有與任何裁判官開會。
那麼到底誰說的才是實話?香港市民發起了一項聯署行動,通過收集香港市民的簽名聯署,要求司法機構如實公開7月3日這場座談會的全部內容。這份聯署將會提交給10月恢復運轉的立法會,立法會或可援引《權力及特權法》傳召涉事法官及裁判官出面解釋事情經過。
一場司法風暴正在香港醞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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