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徒只是見證歷史時刻?

梁文新

早前法庭審理一宗黑暴案件,7名被告涉在去年8月31日於灣仔參與暴動,其中有人被捕時還全身黑衣,戴著頭盔、眼罩及防毒面具,甚至身藏伸縮棍及汽油彈,但他們最終竟能全部脫罪。但比起裁決本身,法官沈小民的判詞就引起更大爭議,包括其中提到被告蒙面是怕被誤當暴動者、身處暴動現場不一定是暴徒,或有人想「見證歷史時刻」等,總之不能達致毫無疑點而定罪。這樣的判詞合理嗎?若法庭以後用同一尺度審理暴動案,恐怕要成功定罪就難矣。

從判詞中學會的「抗辯」理據

筆者大膽想像,如果我是參與暴動的暴徒,又假如我因為參與暴動被拘捕,日後上到法庭,大概可以這樣「抗辯」:身處暴動現場,是因為要「見證歷史」;穿戴手套、豬咀和頭盔等裝備,那都是防護性裝備而非攻擊性;見到警員轉身就跑,是因為對警方的感到恐懼;即使被搜出有汽油彈等武器,我會反問,如何證實來源及用途?…

如此「抗辯」,倒不如說叫狡辯,但如果你問我從何學來?我會答,審理上述案件的法官沈小民,判詞就是這樣說的!照此邏輯,筆者懷疑,日後恐怕不會再有暴動罪、非法集結罪,也不會再有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再推到極致些,甚至連謀殺或者意圖謀殺,可能都隨時有大把「告唔入」的理由?

今天的我打倒昨日的我

去年8.31當日,灣仔及銅鑼灣一帶的暴動現場有多混亂,其實大家都見到,翻看新聞,當日甚至有暴徒拆除修頓球場的觀眾坐椅,放置在馬路中心縱火焚燒,警員到場清理時更被暴徒掟汽油彈襲擊。誠如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所言,警方當日已經不斷舉旗警告,如果在場人士仍然不願離開,沒份參與又是在做什麼?即使是要「見證歷史」,看到現場如斯危險,正常人應該都已經馬上離開吧?為何又會變成「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局面?

還有,綜觀是次判詞,似乎想出若干「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觀點,問題是,會不會太過主觀呢?筆者仍記得,三年前沈官處理一宗旺角暴動案,當時三名被捕者就辯稱自己只是旁觀者,被捕前因擔心人身安全而逃跑。但最終沈官拒接納他們解釋,更認為,如果是旁觀者,就應留在原地,而不是跟其他示威者逃跑,否則就證明其並非湊熱鬧的旁觀者。大家認為,這算不算「今天的我打倒昨日的我」?

筆者只能慨歎,難怪社會不斷有聲音要求進行改革司法、乃至參考外國經驗設量刑委員會,的確是有道理、有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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