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爺評估黎智英案的三種可能

盧永雄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及詐騙及國安法重案,周三(23日)獲得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保釋條件是交出1000萬元現金和50萬元人事擔保。另外,不准離開香港,除非是到警署報到,否則要逗留在居所,亦不能夠在網上發表言論及接受訪問。

判決令人震驚。在過去一年,已有180名涉及反修例案件的港人外逃他國,當中包括「12瞞徒」,當中部份人涉嫌製造炸彈或者企圖殺警,都是獲得法庭批准保釋之後外逃。想不到黎智英這個頭號重犯,亦獲批保釋。

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釋的理由未有透露,皆因按本地法例規定,未審結的案件的保釋上訴庭審內容,不可以報導,只可報導法庭是否批准保釋的結果。上次周庭保釋被拒案之所以可以報導,是因為周庭已經認罪判刑,法庭亦批准報導。簡言之,法庭沒有公佈批准黎智英保釋的理據。

問題黎智英涉及《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外地勢力罪」的重案。按《港區國安法》第4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涉案嫌疑人不得准予保釋,法庭亦有防範和制止國家安全犯罪的責任,為什麼黎智英可獲准保釋呢?

容許黎智英保釋外出有兩大問題:一、有外逃風險。由於過去已經有太多即使是涉及輕罪的嫌疑人棄保潛逃,例如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等,像黎智英這些涉及國安法重罪的,外逃的風險更高。沒收其護照,根本不是有效防範嫌疑人外逃的方法,即使是19歲的曾志健,既非億萬富豪,也被沒收了護照,仍可逃得無影無踪。在嫌疑人外逃風險如此高的情況下,容許涉及重罪的人保釋,其合理性令人質疑。

二、嫌疑人保釋後,有繼續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現時法庭規定黎智英不能夠接受訪問或者對外發表言論,附加這些條件,似乎是想保證黎智英不會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港區國安法》要求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再危害國家安全。但危害國家安全的方法多種多樣,不一定是要接受訪問和發表言論。保釋多出後,可以私下組織、策劃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對這種頭號重犯寬鬆處理,大大增加了國家安全的風險。

按香港的法律,一般而言,保釋申請如涉及未審結案件的被告,去到高院原訟庭批准或不批准,已經完結。除非涉及重大法律爭議,否則不容易要求終審法院重新審議。所以,律政司的上訴面對很大的困難。

阿爺面對如此局面,有3種可能反應。一、聽任由之。即任由香港的法庭決定,結果可能是終院不受理政府就保釋申請的上訴,或者上訴之後維持原判。阿爺如果採取這個態度,就算超級寬鬆了。

二、人大釋法。《港區國安法》由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第42條,規定犯罪被告人「不得准予保釋」的條款,是最權威的解釋機構,人大可以就此案隨時釋法。

三、將黎智英移送內地審判。按《港區國安法》第55條,在3種情況下,中央可以直接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特區管轄有困難;二、出現特區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中央若認為特區法院容許黎智英保釋,無法執行《港區國安法》,同時亦出現國安重大威脅,可以直接對黎智英案行使管轄權,換言之可以將黎智英移送國內審理。

暫時仍未知道中央會採取何種態度處理此事。總的感覺是中央受壓愈大,反作用力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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