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觸犯欺詐罪及《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老闆黎智英,上星期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律政司不服,就該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張舉能和李義,今日在聽取雙方陳詞後,下午裁定批准律政司提出上訴以及臨時扣留命令,排期至明年2月1日審理上訴,而黎智英則須即時還押。筆者昨天已經提過,黎智英作為攬炒派的「大腦、金主、大台、黨鞭」,不能與一般的「嫌疑犯」等同視之;至於下次開庭會否批准其保釋,屬於法律層面要處理的問題,就現階段而言,將其還押是相對最穩妥、安全的做法。
如同謀殺案疑犯
誠如律政司一方今日在法庭所言,黎智英所涉罪行牽涉國家安全,關乎重大公眾利益,「單是一次的潛逃,或再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任何人均無法承擔」;再者,黎智英的控罪,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如同謀殺案疑犯,對於此類情況,法庭一般不會給予保釋。筆者看報道,終院三名法官認為,原訟庭法官當日在批准黎智英保釋時,有可能錯誤詮釋《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要求,即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再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應批出保釋;如果現階段容許黎智英繼續保釋,等同認可原訟庭的裁決,因而認為應該暫時撤銷黎智英的保釋,並繼續還押。
可能有人會認為,黎智英既然願意接受「極為嚴苛」的保釋條件,足以說明他在保釋期間不會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者畏罪潛逃,但筆者想再次強調,正正在上述兩個關鍵問題上,是不是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呢?
兩個關鍵問題
首先,當現時一個普通黑暴分子、「無名氏」都可以「成功」潛逃,以黎智英的「地位、級數」,若然他想走,絕對不是難事;尤其以黎智英的財力、人脈,筆者大膽估計,就算沒有旅遊證件,一樣有能力「離開香港」。老實說,如果一個人決意「要走」,會不會因為交了「千萬元保釋金」就等於不會潛逃?筆者相當懷疑。
再者,黎智英作為攬炒派的「大腦、金主、大台、黨鞭」,而且與西方權貴以至台灣勢力連繫極深,如果要在保釋期間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恐怕根本無需「拋頭露面」或者親自出手,事實上近日他「保釋在家」期間,已被揭發頻密會見了李柱銘、何俊仁等攬炒派政治人物,又見了自己「心腹、親信」,誰能擔保他在此期間沒有下達新「指令」?如果他繼續保釋在外,誰又能料他不會部署什麼「大計」?
對於一個罪嫌極重的人,筆者想說,與其爭論他會否潛逃、會否繼續「犯罪」,最好的方法就是在法庭有任何裁決之前,繼續還押,一次過消除「雙重」疑慮。
Be the first to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