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9年 警鐘敲嚮 不要裝睡了

盧永雄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審結,24歲被告唐英傑被判囚9年,停牌10年。9年刑期屬於重判。

唐英傑被控《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項罪名。3名《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在判詞中詳述判刑的考慮。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港區國安法》第21條指出: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主審法官認為此案屬於「情節嚴重類別」,即判刑要在5年至10年之間,因為考慮整個犯案的情節,唐英傑不是一個單獨的示威者,在這種環境下騎電單車展示港獨旗幟,衝撞警員,明顯是想吸引公眾注意,製造極大效果;再加上事發當日是七一回歸紀念日,又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的翌日,情節更加嚴重。不過這不是嚴重個案中的最壞情況,有關口號只是一個基本呼籲而無具體分裂計劃,所以法庭認為要以6年半監禁作為此罪名的量刑起點。

  1. 恐怖活動罪。《港區國安法》第24條指出: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此案並無帶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所以不屬於嚴重類別,量刑就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類別。

不過主審法官就認為案情相當嚴重,因為被告唐英傑蓄意衝過警方防守線,他是有意做出這種行為,對道路使用者及3個受傷警員構成嚴重危險,更大問題是整個行動是有計劃的,有意挑戰警方,再加上他駕駛的是599 CC的大馬力電單車,若以危險方法駕駛,本身就是一種大殺傷力武器,情況嚴重。

主審法官更特別指出,被告實施恐怖活動時,有分裂國家的政治目的,亦是判刑時要考慮的附加因素。

結果法官選擇在這個沒有嚴重後果的刑期中,以9年監禁作為起點,接近法例規定的10年頂點。

由於唐英傑不承認控罪,即使他在求情時表示有悔意,也不為法庭接納作扣減刑期的因素,再加上犯罪情節嚴重,法庭完全無考慮扣減刑期,就以刑期起點判刑。

主審法官最後判定,唐英傑被控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量刑起點監禁6.5年判刑,「恐怖活動罪」以量刑起點為監禁8年判刑,由於大部份罪行同時發生,刑期重疊,法庭認為「恐怖活動罪」其中2.5年刑期分期發生,所以判6.5年加2.5年即9年刑期。

對法庭判刑有3點觀察:

1.判刑甚重。今次判刑是在刑期範圍內的中高位,而且完全不考慮減刑因素。若往後有人實施恐怖活動而令人重傷,完全有可判刑期範圍頂點即終身監禁。

2.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是嚴重罪行。被告駕駛電單車在鬧市橫衝直撞是人所共知的嚴重因素,但法庭特別指出煽動分裂國家觸犯基本法內的根本原則,亦是考慮因素,這次判刑提醒公眾,煽動分裂可招致重罰。

3.黑手害人,爸媽最慘。被告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被告因愚蠢而犯罪,求情信顯示被告頭腦簡單,被告父親指被告很容易受政治影響,「那些壞媒體驅動他做錯事」,被告的姨媽指「被告受社會上部份人和傳媒的虛假報道影響」。被告的家人是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那些煽動他人犯法的黑手,他們良心過意得去嗎?

唐英傑案是首宗國安法案件,如今重判,希望敲響一個警鐘,讓所有人都要醒來,不要再裝睡了。■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