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兩年,不少犯上暴動案甚至國安案的人,都表示「唔知道咁樣會犯法」。法律放在那裏,無知不是借口。
早在2019年10月28日,中共召開19屆四中全會,會議的會《決定》講到「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等如明示會訂立《港區國安法》,為何激進反對派仍然不收手?
到2020年6月30日,《港區國安法》已頒佈生效,為何24歲的唐英傑還要在7月1日,在鬧市駕駛一部掛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旗幟的電單車,在鬧市衝撞警員示威呢?
這的確有太多視而不見了,所以我也要再說說「唐英傑案」的判詞,提醒大家一下。
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案件在7月27日審結,被告被控的兩條罪名完全成立。由於國安法案件可以不用陪審團審議,此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組成合議庭審理。判詞有兩部份可以分享一下:
1.判詞內詳列多個外國案例,說明展示政治宣傳句語是否犯罪。其中一個是 R vs Most的英國案例,案情是有人在英國倫敦發行一份德文週刊,發行量只有1200份。這份週刊結果被指控其中部份文章鼓勵別人謀殺歐洲元首。法庭判定即使這些文章沒有特定鼓勵的對象,但只要被告有意圖去鼓勵別人,而這個鼓勵的自然合理結果令別人犯罪,就可以入罪。香港法庭使用這個案例,是指唐英傑駕駛的電單車上展示「光時」口號,雖然被告沒有特定要鼓勵某些人聽他的說話去分裂國家,但仍然可以入罪。
法官引用的另一個案例是DDP vs Armstrong的案例。這個案例說明鼓動行為即使沒有效果,也可以入罪。即不需要證明鼓動別人犯法的行為,結果一定要造成犯法的後果,才可以入罪。
法庭從這些案例,總結出幾項原則。一、煽動言論可以指針對公眾,不一定要針對特定群體或個人。利用文章、廣告、演說等都可以是煽動;二、構成煽動的,是要和相關環境一起考慮,而不是孤立考慮一件事或一篇文章;三、是否煽動要看整個行為,而不是孤立某部份來看;言語是否構成煽動,要用用語自然和合理的效果來看。在唐英杰案,要看他展示「光時」口號,在當時的示威的情況下,是否有自然、合理的結果,會令到公眾受他的煽動,做出分裂國家的行為。法庭的結論是會的,所以判唐英傑有罪。
2.「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是否傳播分裂國家意識。這個問題在法庭上有很大的爭拗,而控辯雙方都找來了專家證人爭辯這個口號的意思。被告的專家證人同意「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個口號過去可能是指「香港獨立」,但他們認為這案件事發的時候,公眾對這個口號,可能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法庭顯然不接受被告的專家證人對口號的分析。法庭認為在案中最關鍵的一點,是口號有沒有煽動別人去分裂國家。法官的結論是該口號是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也在有煽動公眾支持分裂國家的含意。
大家要記住,這案件是第一單涉及國安法的案件。法庭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意思的認定,非常重要。以後不要以為「光時」口號隨便叫叫沒有事,你叫完即使不被起訴觸犯《港區國安法》,也好易被起訴《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煽動意圖罪。也不要以為今天有人在商場睇奧運大叫「光時」口號無被起訴,明天你也可以去叫一下,你被人起訴時,「其他人沒有被告」不是一個抗辯理由。
香港人要成熟了,要醒了,無王管的時代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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