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擔綱「蕩寇誌」 八大寇通緝令 具四大效果

許紹基

警方國安處7月3日宣佈,通緝前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許智峯、羅冠聰;律師任建峰、商人袁弓夷,以及曾經發起眾籌推動外國政府制裁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劉祖廸、郭鳳儀,以及前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等八人。上述個案的內容,在各大媒體均已有詳細報導,在此不再重複;今日想和大家分享的是,警方高調公佈通緝「賣國賣港八大寇」,到底有沒有實際意義呢?到底是一如某美國代理人媒體所指,只是單純一種用以令人噤聲的姿態,還是真的有其作用,可以真切起到維護國家安全的效果呢?

有法必執 有罪必究

首先,在法律後果方面,不少媒體在警方公佈通緝名單後都指出,通緝這八名疑犯及懸紅的目的,主要是針對這批人在港的黨羽,例如協助教唆他們潛逃、包庇、提供協助或匯款等行為的人士,公佈通緝令後,國安處在拘捕相關人士時便「出師有名」。那麼,除了法律後果之外,今次的通緝名單又是否有其他作用呢?我認為,警方今次的安排,不單「有用」,而且是「非常有用」,在此就讓我為大家分析幾點個人的觀察。

第一,有法必執,有罪必究。「賣國賣港八大寇」現身處境外,香港警察又不像美國般視國際法如無物,當然不會跨境執法;然而,公佈通緝名單事實上可以釋出一個重要信息:香港政府一定會承擔執行《港區國安法》的主體責任,即使現階段未能將通緝犯繩之以法,但國安處亦不會就此放棄,會繼續蒐集相關證據。這一點看似無關痛癢,實則非常重要。《港區國安法》不是一紙空文,任何人干犯相關罪行,終身究責,絕無例外。

八大寇是通緝犯 絕不是「英雄」

第二,將通緝犯「正名」。「賣國賣港八大寇」不是抗爭者,更加不是什麼英雄,國安處成功向裁判法院申請到通緝令,代表這班人往後的身份只有一個「逃犯」。「正名」是相當重要的,在社會教育上,將八大寇「正名」為「逃犯」,同時公佈這些人涉嫌干犯的罪行,可以令公眾知所行止;而對年輕人而言,「正名」亦可以起到潛移默化的作用,令到他們明白這批人的所作所為並不是正義,而是邪惡,這在急需推動愛國主義教育的今天,顯得尤為重要。

第三,推動國安教育。《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已經實施三年,至今共拘捕260人,當中有161人和5家公司已被檢控。事實已經證明,國安法只針對香港內非常少數的極端分子,對絕大部知法守法的香港市民而言,根本不構成任何影響;然而,由於國安法在香港始終都算是「新法」,相信仍然有不少市民對其存在誤解或不解,為讓香港市民自覺遵守國安法中的各項規定,最好的做法就是好好利用案例,為公眾解說。這裡所指的案例,不限於已由法庭裁決的案件,獲裁判法院簽發通緝令的個案,同樣可以用作國安教育的素材。

通緝令就是要令逃犯有壓力

第四,讓逃犯們感到壓力。「賣國賣港八大寇」之一的羅冠聰,在通緝令的相關消息公佈後,隨即在個人社交媒體表示,消息令人緊張,因自己再次「被中共盯上」,始終有無形壓力,會更慎重選擇出訪、外遊地點及保障個人私隱,強調不會自首,又呼籲警方公開相關證據雲雲。

羅冠聰今次說得非常好,通緝令就是要令八大寇有一定的壓力。當然,他呼籲警方公開證據的說法,亦盡顯其無賴及天真的一面;國安處向裁判法院申請通緝令,這是實質及認真的行為,絕不是「做做樣,走過場」,他朝一日若羅冠聰「良心發現」回港自首,警方手上的證據就要作呈堂之用,故此現階段當然不能公開。

最後,對於有聲音質疑,國安處懸紅通緝八大寇的做法,是否「擺姿態要人噤聲」或製造「白色恐怖」。對此,要分開兩個部分回應;第一,懸紅是警方緝拿罪犯常用的手法,常見用於嚴重罪行的疑犯身上;違反《港區國安法》是極之嚴重的罪行,部分情況下更可被判無期徒刑,在此前提下,提供高額懸紅讓警方有更大機會將這些人緝捕歸案,根本就是正常中的正常。

通緝令有實際效用 刻意淡化居心叵測

至於所謂「擺姿態要人噤聲」,這更是無中生有的指控。持這種論調的人,明顯只是想淡化通緝令的作用,蠱惑不知就裡的人繼續從事危害國安的行為。隨舉一例,美國中央情報局(CIA)前僱員斯諾登因在2013年披露美國國家安全局「稜鏡」監聽項目機密而被美國政府通緝,縱使明知循正常途徑是沒可能將斯諾登拘捕,難得美國政府就會放棄通緝斯諾登嗎?若果不會,那麼質疑國安處今次做法的人,又會否同樣質疑美國政府持續通緝斯諾登是在「擺姿態要人噤聲」呢?不可能吧!

總括而言,國安處成功申請通緝令,除了是象徵意義外,亦有實際需要。今日向「賣國賣港八大寇」發出警示,他日就是將他們仍然留在香港的羽翼全部翦除,上演一齣真真正正的「蕩寇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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