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監獄11日爆發獄政史上第一起重刑犯挾持典獄長事件,鄭立德等6名受刑人持預藏剪刀挾持戒護人員與替代役男,持滅火器破壞槍械庫搶奪槍枝、子彈,最後於12日清晨5時、5時30分自戕身亡,13日台灣法務部召開專案會議檢討事發原因、經過,及未來因應辦法。法務部的調查報告坦承有8項缺失,但認為典獄長陳世志等人處置得宜,因此並未對相關人員做出任何懲處。
法務部公布整起事件經過如下:
1. 104年2月11日15時10分許,上述6員離開工場至衛生科看診,於看診等候之時間,趁戒護主管吳德晉糾正其他收容人之際,由身後將其壓制,並持預藏之剪刀刺傷吳員大腿及役男鍾偉丞眉心及右小腿,同時搶奪本監通用鑰匙並前往接見室。
2. 於15時30分許衝至接見室,支援同仁調查員鄭惠仁臉部被攻擊,另攻擊管理員廖志達背部,同時並攻擊挾持接見監聽主管林尚瑜,傷其頸部,企圖利用辦理接見登記室之空間脫逃。
3. 鄭員等6名收容人發現接見室無可資脫逃路線後,意圖轉而持鑰匙開啟中央門脫逃,然因中央門鎖係獨立設置,收容人脫逃仍未能得逞。
4. 適管理員賴文源戒護外醫勤務結束返監,6員見狀乃挾持賴員,並奔向戒護科辦公室,意圖破壞槍械庫,見江姓役男在內,便一併挾持。
5. 鄭員等人挾持前述賴、江2員後,持自備之工具(拆開之剪刀2把、鑿子1把)及滅火器,意圖破壞槍械庫,其中第一道鐵門計花費約10分鐘,另第2道鐵門又花費約30分鐘。15時50分,收容人破壞鐵門過程中,副典獄長賴政榮及戒護科長王世倉趕抵戒護科辦公室,同時大寮分駐所2名警力至該監,賴、王2員即與收容人進行談判,過程中收容人仍持續破壞槍械庫,約於16時13分取得65K2步槍4把、子彈177發及90手槍6把、子彈46發。
6. 鄭員等人取得前揭彈藥後,適典獄長陳世志趕抵現場,即挾持副典獄長及戒護科長至辦公室外風雨走廊與典獄長談判,約於16時14分,有收容人對空曠處開4槍。
7. 收容人與典獄長談判未果後,轉而挾持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釋放副典獄長、管理員賴員及役男江員,並企圖從中央門脫逃,經嘗試失敗後,於16時38分又試圖從車檢站脫逃,但因警方已到場支援,故仍未能得逞,並與獄方及支援警力僵持。
8. 該監於 2月11日17時30分、18時30分、19時、19時30分及21時15分共計5次以重大傳真通報矯正署本起事故進展,矯正署吳署長獲報後旋即指示於附近出差之後勤資源組組長吳載威、中區視察張正憲、南區視察江振亨、南部矯正機關靖安小組及鄰近矯正機關戒護警力即刻前往該監支援,並兼程偕同安全督導組組長黃坤前、科長楊錦章前往現場,並於20時20分抵達。
9. 高雄地檢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高雄市警察局長等檢警方人員陸續於夜間抵達該監,目前警方採取策動收容人家屬至現場親情喊話策略,希減少直接衝突傷害之可能,收容人家屬計有9名抵達該監,20時43分許原計劃由矯正署吳署長攜帶收容人家屬入戒護區勸說,惟收容人誤會警方隨同家屬入內,故情緒激動鳴槍拒絕家屬進入戒護區談話,雙方並未會面。
10. 22時40分許,該監戒護科長及典獄長以行動電話接受中天「新聞龍捲風」節目採訪,陳典獄長表示目前人身尚安全,雖行動受控制,但收容人未有加害舉動,並向警方轉達收容人表示希望勿採取攻堅。
11. 22時55分許,矯正署吳署長向媒體公開說明收容人的5點訴求。
12. 23時許,收容人0043鄭立德母親透過該監內線電話與鄭員通話,勸說鄭員勿衝動行事。
13. 23時42分,警政署長王卓鈞抵達現場瞭解警力佈署。
14. 2月12日凌晨0時、0時18分傳出槍聲,收容人舉止焦躁浮動,要求供應飲酒、檳榔。
15. 1時23分許,收容人與矯正署吳署長談判,現場指揮中心有警政署王卓鈞署長、雄檢檢察長蔡瑞宗、陳俊秀主任檢察官、高雄市警局長陳家欽。
16. 1時43分許,陳主任檢察官再次致電鄭立德,呼籲放下武器釋放人質,和平落幕,惟遭鄭立德回復擇一選項快履行,要不天亮前8人都沒命,旋即掛斷電話。
17. 2時30分許,收容人0043鄭立德以行動電話與白狼張安樂聯絡,復要求張員攜酒入內探視渠等;2時35分許,陳典獄長電聯該監大門同仁,請求快送菸酒,他生命已遭嚴重威脅。
18. 3時5分許,為安撫渠等情緒,現場指揮決定交付收容人6瓶啤酒,收容人要求改提供高粱酒2瓶,由戒護科長協助取回,另該監副典獄長公開發言要求媒體離開機關區域,避免危及安全。
19. 3時30分該監重大傳真通報矯正署,戒護科長王世倉於3時20分獲釋,王科長表示陳典獄長人身平安,收容人要求轉達10分鐘內讓白狼張安樂入內會談後,將棄械投降,王科長隨後與矯正署吳署長至指揮中心。
20. 3時44分許,矯正署吳署長去電收容人表示,希望解除武裝出來,以其生命保證,大家平平安安;3時50分許因媒體使用空拍直升機,收容人連續對空鳴槍。
21. 4時43分許,收容人對空及車檢站門開槍,警方於門外還擊駁火,雙方共開20多槍,無人傷亡。
22. 5時許,傳出4聲槍響,於制高點觀察到收容人黃顯勝、魏良穎、靳竹生、黃子晏以手槍抵太陽穴自裁倒地;5時3分許,鄭立德、秦義明持長槍對於倒地者再補槍,5時36分許,鄭立德、秦義明舉槍自盡,陳典獄長自行平安脫困離開。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13日晚間指出,這次公布的只是針對高雄監獄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遭受刑人持槍脅持事故調查報告,確認監獄有未落實安檢等缺失,尚無做出懲處,相關懲處的檢討報告,在下週才出爐。
根據調查報告,矯正署提出8大檢討事項包括:
- 安全檢查未能徹底落實。
- 槍械室彈藥室鐵門及鎖堅實度不足。
- 警示及影像設備落後,未能充分反映事件全貌。
- 工場主管警覺性不足。
- 高風險受刑人之輔導不足。
- 戒護人力不足。
- 新聞發布無統一窗口。
- 媒體使用空拍機未予控管,牽動受刑人情緒等。
報告中提到,受刑人持有尖短鋼條及當日作業領用剪刀,顯示高雄監獄對於工場、舍房等場所的安全檢查執行程度仍不夠確實,致使受刑人得藏匿危險器械於場舍,並於預備犯案時攜出使用。
法務部同時肯定,這次的事件能有效常控狀況、將損害降到最低,是仰賴人員的平日訓練,才能迅速啟動應變措施,並且和檢警等機關相互支援及 合作。而有關未來的獄政改革問題,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法務部已擬定監所10年改建的計劃,會在現有環境中尋求突破之道,並在人員管理方面自我努力。
律師呂秋遠在自己的臉書 (Facebook) 表示,6名受刑人並不是來呼籲獄政改革的。從他們的聲明看起來,可以綜合兩大點:我是無辜的,我要假釋出去。如此而已,不用把他們看成英雄。呂秋遠針對他們的聲明作出回應:
「1.陳水扁假病可以保外就醫,監所比他嚴重的就不能保外?為什麼,因為我們是罪犯、活該關死,那阿扁不是罪犯嗎?既然阿扁可以保外、那就比照辦理一視同仁。」
是的,法務部應該要深切反省,究竟保外就醫的標準是什麼?到目前為止,陳水扁前總統已經延長一次保外就醫,但是法務部至今還是沒有公布保外就醫的標 準與審查流程,究竟由誰初審、由誰複審、由誰決定?法務部一日不釋明,對於受刑人而言,本來就是啟人疑竇。誰可以保外就醫?誰不行?標準何在?這個問題無 法解決,法務部難辭其咎。
「2.現在一罪一罰有人刑,初再犯1/2能報假釋,但是都關到2/3才能準累犯就更慘了,三振條例連報假釋都不行,你們是官逼囚反,做了一個月的工作只有200元,買套內衣褲都不購,還要靠家人接濟,我們活的尊嚴都沒有了。」
三振條款,是在2006年修正的。那一年的刑法大修正,如果要假釋,在無期徒刑方面,執行要超過25年。有期徒刑方面,必須要執行滿6個月以上,執 行的期間已經超過刑期1/2,累犯要超過2/3。對於犯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犯,5年內再犯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不得假釋(三振條款)。性侵害 受刑人,執行徒刑期間接受治療後,再犯危險未降低者,不得假釋。
我實在看不出來這樣的三振條款有什麼問題。都已經給2次機會,竟然第3次犯案,還給假釋,這有天理嗎?假釋本來就是法律給的恩惠,不然把刑期服完,也是應該的,究竟有什麼「活得沒尊嚴」?
「3.我沒有殺人卻被判18年的殺人罪,我不甘心,我只是冰山一角,還有更多的受刑人跟我一樣的心情,誰來幫我們說話?」
關於這件案子,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案號是:101 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訴到高雄高分院以後,判決案號是:102年度上訴字第1239號,各位有興趣可以去司法院的網站查詢看看,他是否無辜。
基本上,鄭先生因為積欠某個人債務,所以這個人被他的朋友開槍打死。他喊冤的部分大概是他沒開槍吧。沒錯,槍確實不是他開的,但是從證人的證詞與通聯紀錄顯示,開槍的人是他找的。那麼,他是不是無辜呢?
「4.馬英九你雖然不是個好的總統,但你卻是一個很好的法務部長,再你還有能力之前,救救這些受刑人吧,謝謝您。」是的,這些人讚嘆馬英九是有道理的。在他們眼裡,馬部長不是好總統,但肯定是好部長。他在1993年到1996年擔任法務部長,而我國刑法在 1994年1月修正,假釋門檻從原本的1/2降為1/3,換句話說,判10年,只要3年多就可以出來。這件事情固然讓監獄人數下降,但立刻就造成許多社會問題。因此1997年又修正回1/2。
馬部長,你要不要到現場跟他們說,「我這不是來了嗎?」
「5.三振法案該改一改了,給人一點希望好嗎。減刑為什麼只減微罪重罪不減,要減為什麼不能一視同仁嗎?不是都是罪犯嗎?」
是的,要減應該一視同仁。不過,我認為根本就不應該減。憑什麼慶祝某某幾週年,就可以減刑?給我一個理由減刑,而不是為減而減,可以嗎?
說實在話,看著董念台、白狼竟然可以在監獄當中擔任傳話人,矯正署竟然可以為了釋放人質而幫忙傳遞犯罪人聲明。我實在覺得,要是台灣人被ISIS綁架,政府肯定願意付出50億台幣來換回來的。
不,我們願意交出總統,最珍貴的資產,無價之寶,跟ISIS交換,不知道他們會不會同意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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