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查理」的硬傷

張胤澤

對最近法國《查理周刊》遭受的恐怖襲擊,以及之後引發的關於言論自由的討論,有人喊出「我是查理」,又有人喊出了「我不是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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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我是查理」者,著眼於維護言論自由的價值上。他們認為,「查理」是英雄或小人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有人通過恐怖襲擊不想讓查理說話。

而主張「我不是查理」者,大多在追問「查理」是誰,它講了什麼,講話的格調如何這些問題。

這樣看來,兩種觀點看起來針鋒相對,其實根本不是一個維度的對話。前者說我們要言論自由,後者說自己不欣賞查理言論的格調。問題在於,言論自由與所謂「格調」並不能混為一談。

那號稱「我不是查理」的人,要如何回應才有意義呢?

先來看看「我是查理」的邏輯:因為發表諷刺宗教人物的漫畫,所以遭到恐怖襲擊。這意味言論自由受到威脅,所以要維護《查理周刊》的言論自由。

那麼,要批評這種觀點,有兩條途徑:

途徑一:
恐怖襲擊與發表言論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事件原本就和言論自由沒有關系。顯然,這在本事例並不成立,所以不討論。

途徑二:
如果查理的關於該宗教人物的言論本來就超出了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恐怖襲擊固然要譴責,但是談不上維護查理的言論自由。

比如在法國,假設某報紙以出生地劃定特定人群並稱其為蟲類,這樣的言論非常容易被認定歧視性言論,構成犯罪,那麼它本身就不屬於言論自由保護的範圍。因此,如果該報紙因為這種「蟲類」言論遭遇襲擊,襲擊者固然要受到譴責與法律的制裁,但是談不上要維護該報紙發表被法律禁止的言論的「言論自由」。

按照這條思路,就需要證明查理的言論受到法律禁止,不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內。

因為在法治國家,必須通過由民意代表機關制定的法律,才能對公民權利自由進行限制(比如租稅法律主義,只有依據立法部門制定的法律,行政部門才可以征稅)。關於言論自由的底線,應該由法律劃出。

因此,所謂「格調」,並不是言論自由的界限。

另外要說的是,在有違憲審查制度的國家,立法部門制定的法律的合憲性(如是否違反憲法中的基本權利規定),最後還會交給另外一個獨立的部門(一般來說是司法部門)來審查。也就是說,底線由法律定出,而法律本身還要受依據憲法的合憲性審查。

如果要問,是不是法國對涉及歧視性言論的法律規制不夠呢?答案是否定的。

事實上,法國除了有關於出版自由的1881年法律之外,1971年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後,還有專門制定針對種族歧視的1972年法律。依據出版自由法第33條,誹謗或侮辱個人或集團的歧視性言論犯罪,最高將被處以6個月的監禁和22500歐元罰金的刑事制裁。依據同法48條1項,經過登記的團體可以就涉嫌基於出生而來的屬性、種族、宗教等因素的歧視性言論提起訴訟。

根據統計,《查理周刊》自1992年復刊後,共發生48起訴訟。原告為穆斯林團體的6件中,《查理周刊》全部勝訴。(其他案件的勝訴與否,和本案無關。事實上《查理周刊》在全部訴訟中勝訴率是75%,敗訴9次)

就此來看,單就諷刺伊斯蘭宗教人物是否成立歧視性言論的犯罪,法院的結論是否定的。

一本專事諷刺政治與宗教權威的雜誌所發表的諷刺伊斯蘭宗教人物的言論,與針對穆斯林的歧視性言論並不能簡單地劃上等號,而是需要在個案中由法官就是否構成歧視性言論進行具體認定。即使構成,也要與其他法益(如言論自由)作利益衡量後,才能得出犯罪是否成立的結論。

此外,一本在法國出版的法語雜誌當然應該適用法國法,而不是伊斯蘭教法。據我所知在世俗化程度非常高的法國可沒有什麼「褻瀆先知罪」,依據該罪倒是可以對他們認為冒犯伊斯蘭宗教人物的人處以最高達死刑的重刑。

附帶一提,《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要求各國積極立法禁止歧視行為,與包括法國在內的歐洲大陸國家的積極響應相比,日本美國對該條約則有保留。

據日本憲法學家,京都大學的曾我部真裕教授介紹,日本的情況是,長期以來,保守的自民黨政治家對此類立法毫無興趣,實際上他們自己有時就是歧視的來源。近年,就歧視性言論立法的呼聲越來越大,這類法律的內容及合憲性也成為憲法學討論的題目。

而美國在立法限制言論自由方面較為消極的原因在於:法院對立法部門制定的法律進行違憲審查時有雙重基准。對限制言論自由的立法會要進行嚴格的審查(但對限制經濟自由的立法,法院則會盡量尊重立法機關的判斷),對該法律進行違憲推定,所以該法律非常容易被判斷為違憲。

在限制言論自由的立法中,特別是基於言論內容的規制(如歧視性言論),而非基於言論發表的時間地點方式的規制(比如亂貼海報),司法部門會采用最嚴格的審查基准。

可以想見,要讓如此珍視言論自由的美國人立法限制言論並不容易。所以即使存在對歧視性言論規制的法律,也有相當的限定條件,比如該言論必須是私人間的,面對面的。

盡管如此,作為一個獨一無二的移民國家,美國產生了一個「政治正確」的概念,基於個人,媒體和社會的自律在規制歧視性言論方面事實上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關於作者:張胤澤,現就讀於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研究方向為憲法學與媒體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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