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衰敗、信任危機和中國的社會暴力化

鄭永年: 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所長

最近在中國發生的很多事件表明,中國社會正在面臨一場極其深刻的社會信任危機,有人已經把此稱之為中國社會的「全民不信任運動」。就在浙江的「錢運會」案剛剛向人們昭示,老百姓對政府部門(尤其是司法部門)的不信任,已經到了何等程度的時候,春節前夕上海又鬧出「醫鬧傷人」事件,而很多人對此前發生的「楊佳」事件仍然記憶猶新。這些事件從表面上看,好像都是個別事件,而中國官方和媒體也總是樂意把它們稱之為「突發事件」,但實際上,從這些年來所發生的那麼多、每每被定義為「突發惡性」的事件來看,每一個事件發生的背後都是具有必然性的。如果繼續把這樣的事件簡單地視為是「突發事件」,只會是自欺欺人。

Crisis-of-Confidence

把它們說成是「突發事件」,也就是說它們的發生是偶然的,沒有必然性。這可能是一種比較好的政治說辭,官方可以推卸責任,也同時可以掩蓋制度層面的一些嚴重缺陷。不過,這種認知或者誤知非常有害。如果看不到這些事件發生的必然性,最終只會導向不可收拾的局面。在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多的人預感到這類事件的必然性。人們知道會發生這類事情,可以發生在自己身上,也可以發生在他人身上,不知道的只是,什麼時刻會發生,以及事件會以什麼形式發生,是個體暴力、集體暴力還是其他形式。

缺乏安全感導致人人「自衛」

正是對這種情形的高度不確定性,中國社會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演變成為一個「自衛」社會。體現在各個層面。在個體層面,人人自衛,誰也不信任誰,互相欺詐,社會的交易成本在急速提高。集體層面,一個村子不信任另一個村子,一個組織不信任另一個組織,一個社會群體不信任另一個社會群體,一個地區的人不信任另一個區域的人。一些地方甚至已經出現依靠築城牆來求得自我保護。國家層面,政府本來是社會秩序的提供者,但政府本身也在自衛。很多黨政官員整天呆在堅固的「城牆」裡面,與社會隔絕,但同時恐懼於社會暴力,因此只能依靠暴力機器(例如維穩)來控制社會局面,以免傷害到自己。

各個社會角色的「自衛」是理性的,因為它是人們針對「不安全」環境恐懼的產物。不過,這種理性只能導向最終的不理性,即越來越甚的不安全。

中國社會如此嚴重的信任危機是如何產生的?這裡面有非常複雜的因素。但簡單地說,可以概括為「社會不公」。任何一個社會,如果沒有基本社會正義和公正,也就不會有社會信任。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取得高速經濟成長、使數億人擺脫貧窮的輝煌成就的同時,卻徹底失敗於提供基本社會公平和公正。尤其在新世紀初以來,各級政府在GDP主義主導下以破壞社會的方式,來取得繼續的高速經濟增長。無論是市場經濟還是政府本身,不但沒有起到維繫社會和整合社會的作用,反而加速着社會的解體。針對這些方面,筆者已經在本欄多次論說。本文主要想從司法的角度,來看看社會的信任危機甚至暴力是如何產生和發展的。

在任何社會,司法是保障社會正義最重要、也是最後一道防線。說得簡單一些,司法關乎人民的財產與生命。一旦司法失守,社會公正和正義就會蕩然無存。同時,司法也是日常社會生活,不同社會角色之間互動的中間或者緩衝地帶。社會個體成員之間、社會群體之間、僱主與被雇傭者之間、政府與人民之間、國家與社會之間等等,都需要司法這個中間地帶。一旦社會角色之間產生矛盾或者衝突,而雙方不能自行解決的時候,司法就可以作為公正的第三者介入,來保證基本的公正。這個寶貴的中間地帶一旦失去,而各個角色之間的矛盾不能通過直接的溝通得到解決,就很容易演變成對抗關係,甚至是暴力關係。這種對抗和暴力關係尤其容易發生在弱勢社會群體和強勢社會群體之間,例如人民對政府官員、僱員對僱主、個人對集體等等。

也就是說,司法是任何一個社會的社會信任的基礎制度。在這個中間地帶,發生矛盾或者衝突的社會角色,可以進行協商、談判、和解,並且得到第三者(司法)公正的保障。在傳統規模很小的地方共同體裡面,人們可以通過日常經常性的互動建立社會信任。但在比較大的共同體,尤其是在現代流動性社會,社會角色之間信任的建立和保障都必須依賴於法律,尤其是司法。

司法在中國成為廉價品

對執政者來說,司法更是社會和政治秩序的根本。法就是秩序,這是中國傳統法家學說的核心。對任何統治者來說,對司法的信任是一個社會的最基本面,也是最後一根「稻草」。道理很簡單,一旦社會失去對司法的信任,懷疑司法,這個社會就必然出現暴力橫行的局面。所以,任何一個法治社會都會動用一切可以動員的力量,不惜成本來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尊嚴。不難觀察到,在法治社會,統治者本身受到批評甚至攻擊是小事,但幫助統治者統治國家的司法則是不可以遭到批評和攻擊的。「藐視法庭」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

但很荒唐的是,司法在中國往往成為最便宜的東西,似乎可有可無。無論是黨政幹部還是普通老百姓都可以藐視司法,把司法當兒戲。這裡主要是司法的政治化問題。法的特性是一致性和普遍性,即所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政治化的特性就是多樣化和特殊性,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有不一樣的待遇。如果有錢者可以通過錢、有權者可以通過權來把司法過程政治化,無權無勢者則可以通過花樣繁多的形式如集會、遊行、抗議、暴力(包括自殺)來求助問題的解決。這正是中國社會的現實情形。

司法不公正必然產生對司法的不信任。中國社會對司法公正的擔憂已經到了什麼樣的程度?最近因為「兩會」將近,《人民日報》政治文化部和人民網就老百姓最關注的兩會熱點問題,聯合推出大型網絡調查,截至2月11日,在給出的十大問題中,「社會保障」「司法公正」和「個人收入」分別居於第一、二、三位。這和往年人們最關切腐敗、改革等問題有了很大的不同。這倒不是因為腐敗和改革這些方面有了進步,而是因為近來社會公正每況愈下。可以說,這三個領域都和社會公正有關。「司法公正」位居第二更是說明問題。越來越多的人已經意識到,因為多年來的司法衰敗,中國社會已經瀕臨無政府狀態的邊緣。實際上,在很多地方,無政府狀態已經成形:政府依靠「維穩」來維持秩序,而社會則依靠暴力甚至自己的生命,來爭取他們所認同的社會正義。

司法政治化的惡果

司法衰敗是司法政治化的結果。在這一過程中,社會對暴力的訴求,只是對黨政官員藐視司法的反應。也就是說,執政者要對司法衰敗負責。儘管改革開放一開始,執政黨就馬上強調法制和法治,但很多官員至今對此還是一片空白,沒有任何法治意識。無論從積極面還是消極面來看,都在促使司法的政治化。可以舉兩個性質不同的例子來看。第一是「嚴打運動」。在一些階段,一些犯罪行為多了起來,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在這個時候,從秩序建設的角度來看,嚴打成為必要。很多國家也會這麼做。但在中國,嚴打不再是司法的動員,而是政治的動員,政治替代了司法,破壞了司法。歷次嚴打因此產生了很多的司法不公。另一個例子是司法領域的先進人物評審。這樣的評審也不是不可,但主要的目標應當是增進和強化司法人員的專業精神。不過,這個過程往往犧牲的恰恰是專業精神。評審的過程使得司法的過程演變成為政治的過程。司法領域的GDP主義(即要求司法人員的辦案「效率」)更是糟蹋了司法精神。

而促使黨政官員藐視司法的根本制度因素,就是執政黨本身不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每一個組織(包括政黨)都會有自己的紀律和行為規範,任何成員違反了這些紀律和行為規範,就要受到懲罰。這是最正常不過了。不過,無論是紀律、行為規範還是懲罰,都不能和國家的法律相悖。法律具有普遍性,而組織的紀律和行為規範則具有特殊性。這個特殊性必須從屬於普遍性。很簡單,任何社會成員,不管其屬於哪個組織,都是這個國家的公民。

但在中國則相反。「黨紀國法」中「黨紀」先於「國法」。儘管從理論上說,這是因為執政黨對自己的黨員有更嚴格的要求,但在行為領域這種排列次序,阻礙着法制的有效性和法治社會的建立。

司法衰敗和社會不信任已經使得各種社會互動(人與人之間、政府與人民之間、國家與社會之間)進入一個惡性循環。司法的衰敗導致人們誰也不信任司法,都想用政治手段來求得問題的解決;司法的信任危機、司法的政治化反過來加劇司法的繼續衰敗。如果繼續下去,可以確定的就是大面積的無政府狀態,也就是人人都沒有安全感的「自然」狀態。

如何跳出這個惡性循環?除了容許司法相對獨立,沒有其它任何辦法。實際上,從政治上看,司法獨立對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來說,都是一場雙贏遊戲。對老百姓來說,訴諸暴力是沒有其它任何選擇之後的最差選擇。很簡單,訴諸暴力的代價非常高,甚至是生命。只要司法能夠保障基本的公正,司法還是老百姓的最佳選擇,以及解決問題的最有效的方法。對統治者來說,如果沒有司法這一中間地帶,就要直接面對人民。任何政權不管其暴力機器有多麼強大,光靠暴力來統治,最終都會被人民所推到。司法獨立,犧牲掉的只是少數權勢人物,而贏得勝利的則是整個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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