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完美體現

麥國華

新一屆立法會開鑼,青年新政游蕙禎、梁頌恆兩位新人成功以宣誓辱華的方式,佔據新聞媒體的大幅報道位置。不過,隨着特區政府周二(18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止游、梁二人再宣誓,非建制人士便來一招圍魏救趙,輕輕放下對游梁二人是否辱華的討論,轉而抨擊政府的行為破壞三權分立,破壞香港的制度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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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英聯合聲明》到《基本法》,制度上從沒有提及香港實行三權分立,反之,整個特區政府架構都是行政主導。現代憲政概念中所謂三權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三種不同職能的國家機關行使,互相制約,互相平衡。三權分立並不是絕對的,它是以權力制衡的原則來實行。美國第四任總統麥迪遜(James Madison)曾說:「三權分立並不應完全分離,使得其三者之間沒有互相受到憲法的控制。」權力制衡系統是三權分立的重點所在,它的設立是為了防止任何一種職權受到濫用,出現越俎代庖的情況。

根據《基本法》,行政與立法機關均可因對方違反《基本法》而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這次特區政府作為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干預立法會運作,而是向司法機關對立法機關提出訴訟。法庭獨立運作,否決律政司提出的禁制令,但批准就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決的司法覆核許可,實際上完美演繹三權分立的精神。

有人認為,立法會主席行使權力為議員監誓,是立法會內部事務問題。政府在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是想阻止主席行使權力,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但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効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立法會議員宣誓已非純粹的立法會內部事務,而屬憲制及法律問題;即使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立法會亦不可凌駕於法律之上,否則才是真的破壞香港制度公義。

《立法會條例》第73條也明確指出:「選民或律政司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份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份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該身份行事的資格為理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今次,律政司正是以游、梁二人是否有資格當議員或已喪失資格做議員提出訴訟,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香港歷史上確未曾出現過行政機關控告立法機關的先例,但這並不代表司法覆核破壞制度。當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出現分歧時,把問題交給獨立和有公信力的司法機關裁決,正是對法治的尊重,對三權分立精神的體現。■

原文轉載自《信報》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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