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狀態如箭在弦

盧永雄

香港的暴力示威並未停歇,暴力衝突已經去到危險邊緣,弄不好可能會出現重大流血事件,星期日荃灣衝突已在懸崖邊。在這個情況下,政府其中一個應對措施,就是引用緊急權力去控制亂局。

我此前亦提過,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有兩個做法。一個是使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自行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另一個是用《基本法》第十八條,由中央政府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對特區政府而言,如果要進入緊急狀態,當然是希望香港自行宣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緊急條例》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有訂立規例的廣泛權力。換言之,政府無需立法會開會,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便可以訂立等同法例的規則。《緊急條例》第二點羅列了相關的重要規則,包括一、對刊物、文字及通訊方法的管制及壓制;按此規定,政府可以查封網站、截取通訊。二是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按此政府可以大幅擴大逮捕的權力,可以較長期的拘留,對於那些持外國護照的人,可以驅逐他回本國;若是本地居民,即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把他遣返回內地。三、政府也有對財產管制和處置的權力,即是說,可以沒收財產。四、授權進入搜查處所,即警方不需要搜查令也可以入屋調查。

簡言之,在特區政府宣布本地進入緊急狀態之後,本地的管制武力雖然沒有提升,但政府的權力卻大幅提升擴展,可配合警方嚴厲執法。如果特區政府果斷執行,可以遏制暴力示威。

至於按《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進入緊急狀態,按相關規定,若香港發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中央可以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可以頒布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按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委員李浩然的分析,全國法律在港直接實施有三個層次,第一個是香港直接引用相關法律,不需要經過本地的立法程序;第二個是除了實施全國法律之外,還包含之後的刑事司法管轄權的考量。由於內地是成文法體制,不同於香港的普通法體制,內地法律直接引用到香港之後,當然可以授權本地的法庭審案,但香港法官未必懂得內地法律理念,更大的可能是會交由內地法庭審判相關案件,判刑之後,那些罪犯也可能要在內地服刑。

第三個是刑事執法權,這就是武警進入香港止暴制亂的情況。

看完以上的分析,你便會明白,使用《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話,由於管制武力大大加強,適用法例會相當嚴厲,配合在內地法庭快審快判,甚至要在內地坐監,止暴的力量大很多。

香港很多年青人把暴力示威當成玩電子遊戲,戴上了口罩,便以為不用負上責任。現時,暴力示威流行「攬炒」概念,香港眾志的黃之鋒引述:「老解(解放軍)嚟香港,我地返屋企」的說法,並認為不把解放軍出來當一回事。

實情是,事情遠非黃之鋒所講的那麼稀鬆平常。無論是香港已自行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或是引用《基本法》第十八條,由中央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香港人的自由也將受到重大影響,很多市民都不想見到這些事情發生。但是在面對無日無之的暴力示威,本地人的生活以至生計都受到重大影響,暴力衝突隨時造成大面積流血的情況下,愈來愈多人會覺得,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也未必是一件壞事。

暴力若不停止,尋求穩定,犧牲自由,便變成必然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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