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民可不可以告法院的外籍法官?

徐明天

中秋節之前,香港市民終於忍無可忍,聚集到香港法院門前抗議香港法院支持暴徒暴力禍亂香港。

香港法院做了些什麼呢?

一個內地公民在美國駐香港領事館門前寫了四個字「中國必勝」,就被香港法院判刑半年。

這不是很荒唐的事?

人家沒有對美國說什麼話,沒有寫「美國必敗」,寫「中國必勝」就犯法?

難道,在美國領事館門外寫字就犯法?

當然香港法院的法官認定,寫「中國必勝」就是寫「美國必敗」。這是犯法的。

寫「美國必敗」就犯法?

這是什麼香港法律?

是不是香港的法律就這麼嚴格?

非也!

看看香港的法官對香港實施暴力活動的暴徒是怎麼審判的?

8月30日,黃之鋒被拘捕,被控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3項罪名。但第二天,他就獲准以現金1萬港元保釋外出。

黃之鋒不但被保釋,而且還格外允許他離開香港繼續到台灣從事非法活動,不但要推動台灣的難民法,還要在國慶節策劃百萬人大遊行。9月9日,黃之鋒在香港國際機場再度被捕,因為「違反保釋條例」。然而,在當天上午提堂後,他又一次被釋放。

法官竟為黃之鋒扛下責任。說這次被捕是法院鬧的「烏龍」,保釋文件將香港眾志副秘書長周庭前往外地的日期,錯寫成黃之鋒出發的日期,導致他「違反保釋條件」。

9月11日,8名「佔領西環」嫌犯被判刑。香港反對派團體「社民連」主席吳文遠(42歲)、「港獨」組織《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24歲)、香港嶺南大學學生會前會長鄭沛倫(24歲)均被判監禁14天,緩刑1年。

看到這個判決,大家實在無語。這是什麼判決?

記得前段時間4名污辱國旗的暴徒,也是三人被保釋,一人無罪釋放。

警察抓人,法官放人,香港法官就是這麼神奇。

這時候,人們想起這位叫錢禮的印度籍法官的不少故事。

2014年「佔中」期間,時任警司朱經緯被指執勤時用警棍擊打路人,被控襲擊致人身體傷害罪。錢禮判他監禁入獄3個月,可以5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一個警察,在執行公務期間,對攻擊警察的暴徒進行回擊,還被判刑入獄?

怎麼聽,都不像一個法治社會能出的事。

錢禮辯稱,被打傷的男子手無寸鐵,警察這時毆打他,屬於知法犯法。本來應該判入獄4個月的,她考慮到朱經緯執勤以及事後受到的壓力,還給予「輕判」了呢。

在一個法治社會,不管這個人手中有沒有武器,如果他攻擊警察,警察都有權利進行及時處置。這是常識,錢禮不懂嗎?只能說,錢禮這判決,相當印度。

還是這位錢禮法官,在2015年4人以鐵馬及磚塊等衝擊立法會事件中,判處他們150小時社會服務令,不接受律政司提出的賠償受損公物的申請。

後來,是律政司實在看不過去了,認為刑期太輕,提出刑期覆核,錢禮才無奈改判其中3人入獄三個半月,另外1人因為犯案時未成年,押後再判。

錢禮對黃之鋒恐怕還是很熟悉的。早在2015年,黃之鋒、羅冠聰等人就到國務院中聯辦外,焚燒大型自製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以示抗議。錢禮質疑為何案發後一年才拘捕上訴,「提點」辯方可以以過分拖延及造成不公等理由申請擱置聆訊。黃之鋒等人繼續逍遙法外。

2014年10月14日晚,幾百名違法「佔中」示威者用鐵柵欄、注滿水的塑料障礙物和水泥磚塊設置路障,堵塞連貫港島東西的主幹道龍和道。次日凌晨,警方動手清除路障,遭遇示威者抵制,其間曾健超向多名警員淋潑糞水和尿液,有明顯的襲警與拒捕行為。7名警員發起反擊反制,曾健超反到法院千警察打人,要求法院重判。

2017年2月14日,香港區域法院法官杜大衛判決,違法「佔中」期間履行職務的7名警察,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並須立即收押;2月17日,杜大衛稱控罪嚴重,對這7名警察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各被告初犯、服務社會、失去長俸及處理「佔中」時承受壓力,額外減刑半年,總刑期兩年。

而那個襲警的暴徒曾健超卻只被判囚5周。

試想以法院對警察的嚴刑判決和對暴徒的無限寬容,香港警察如何執法?暴徒如何不猖狂囂張?

因為他們後面站着法官力挺。

香港暴徒這次施暴已經三個月,香港法院對暴徒又表現出了縱容和寬容,又要對警察過度執法進行監管了。

而港獨黎智英操縱「暴眼女」案,妄顧事實,不向警方提供診斷證明,控告警察暴力,也是因為有香港法院的後台力挺。

從以上分析,支持暴徒暴力在香港法院不是個案,而是一貫的。這是香港法律體系本身的重大漏洞。

香港法官「白皮白心」甚至「黃皮白心」的議論早已有之。外籍法官佔據香港法院的現象應該加以改變了。在2014年「佔中」和現在「反修例」事件中,香港法官不止一次做出有利於鬧事者的判決,有輿論質疑其中投射了他們的政治偏好甚至意識形態偏見。

即便個人傾向影響判決,甚至犯下弄錯日期這樣的低級錯誤,在香港這樣的判例法地區,對法官進行問責都非常困難。這無疑大大降低了法官的「犯錯」成本。

從過去三個月來看,香港司法程序中有哪些空子可鑽,更是被反對派們研究得透透的。他們事先將參與示威和騷亂者的信息記錄下來,以備後者因不法行為被捕后立即提供法律援助。騷亂現場,暴徒們也盡量不給檢方留下證據,最典型的比如黑衣蒙面,方便隨後律師撈他們出來。

組織方早就為騷亂者準備好了「保釋一條龍」服務,而香港的法律體系對此「無能為力」,只能抓了又放,反反覆復。

還有一個更大更緊迫的問題:香港至今沒有懲治「港獨」的專門適用法律或條款。

黃之鋒等亂港分子不僅鼓動、組織和參與街頭暴動,而且明目張胆地與境外勢力勾結串聯,但他們被捕后受到的指控,只是組織、參與或煽惑他人參加非法集會。

究其根源,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受阻,導致香港至今沒有一部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說得嚴重點,黃之鋒這些人如果不是在組織和參與騷亂過程中存在一些具體違法行為,他們就算再在境內外亂港禍國,在香港現有法律體系下,都不構成犯罪。這恐怕是真正關心自身未來的港人最需要反思的了。

因此從法律體系上重建香港法制就是非常必要的。

由於香港反對派的阻撓,想在香港恢復法制是非常困難的。解決香港外籍法官的問題,老徐提出一個建議,落實「一國」,香港法院必須以普通話和香港話為官方語言,這是國家主權,不會普通話和香港話的,不能擔任香港法院的法官。這個不關「兩制」,只是法官個人的任職條件。

澳門還有法律規定,外籍法官不能審理涉及政治和國家安全的案件。這一條香港也可借用。

最能迅速實施的一條,香港市民以法官支持暴力造成香港經濟損失起訴有關法官。

香港旅遊業的損失是巨大的,可以計算。香港機場的損失是可以計算的,港鐵的損失是可以計算的,其他損失也可以計算,都可算作法官亂判的罪責,要求給予賠償。

當然,就不能在香港起訴,而是在中國最高法院起訴。不論香港是什麼制度,香港法院的法官也不能無法無天,必須在法律的監督和管制之下。市民在國家最高法院起訴香港法官就是正當命理合法的。香港法官當然就不能在香港法院審理。

這裡面肯定有一些法律障礙,但總體的法律原則應該打通這些障礙。 ■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