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六月修訂《逃犯條例》爭議至今,社會暴亂仍然持續,警方拘捕人數已有約3,000人,不少社會士都要求法庭仿效英國2011年處理騷亂的做法,設立特別法庭處理積壓案件。日前,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接受傳媒訪問時亦提出類似建議,並對香港現狀感到悲哀。筆者認為,如果只有警方執法,在司法上未能「加快」速度處理相關案件,只怕會重蹈2014年違法佔領時的覆轍,大量參與違法佔領者最終被「放生」。
破壞社區的人是罪犯
列顯倫受訪時直言,形容近期破壞社區的人是罪犯,「那些不是犯法?當然是犯人來,你的意圖是第一個問題,有沒有破壞法律呢?就一定有,很深(嚴重)的法律問題。在市場(社會)發生的事,一定是很重要的刑事罪案,很多人都看見,不能以言語減低嚴重犯法的結果」,又指法庭要增人手處理額外案件,形容這是「危機時期」,法庭要有特別架構、手續來應付這些特別情況,估計律政司應該已聘請很多人負責檢控。
綜觀列顯倫的剖析,筆者認為有三大要點值得大留意。首先,當反政府人士揚言「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的時候,連前香港法官都直接了當地點出,破壞社區的人是罪犯;第二,犯下刑事罪行的人,不能因言語而減低嚴重犯法的結果,即無論違法者說得如何慷慨激昂,亦改變不了違法事實,也不能因此而減少罪責;第三,則是面對那麼多案件,法庭以至律政司,都要增聘人手處理。
英國也曾開特別法庭
事實上,英國倫敦在2011年發生大型騷亂,當時倫敦警方加強執法,共拘捕了近4,000人,當局決定設立特別法庭,以近乎24小時運作的方式加快司法程序,嚴厲懲處涉嫌違法人士。今日香港,警方亦拘捕了約3,000人,如果以一般程序、人手處理,只怕難以應付數以千計的被捕人士,律政司有需要增聘人手,而法庭亦可考慮設立特別法庭,盡快處理案件,令違法者得到應有懲罰,讓公義得到彰顯,同時阻嚇他人繼續破壞社會。
值得一提的是,列顯倫在訪問當中,提到黃之鋒被選舉主任DQ時,直接問「黃之鋒之誰?」,表示香港只是一點,很細小,「北京政府控制黃之鋒在香港做甚麼,真是笑話」;言下之意,是否指黃之鋒太「看得起」自己,以為全世界都針對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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