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育不應送孩子去監獄

盧永雄

近日又有人發動所謂公投,然後搞全港的罷工罷課。有家長看到相關新聞就發電郵給我,說她兩個兒子一個中四、一個中一,她十分擔心,質問為何學校可以容許學生罷課,如果學生走去堵路,阻地鐵被警察拘捕,老師和學校是否要負責?該家長又指戴耀廷這些人不斷鼓吹人違法達義,教學生去犯法,為何學校不禁止?

我自己不是教育界,但覺得香港的教育確實出了很大問題,特別是容許港大副教授戴耀廷那種「違法達義」的思想,借著港大的招牌及法治的包裝,推廣給所有的通識老師,然後透過他們灌輸給學生。用反對派的語言,就是洗學生腦。

戴耀廷評論港區國安法,大駡這個法律「無法提供一般法律擁有的正當性,但具有阻嚇性。」我睇完覺得好好笑,其他人這麼說或許還有道理,但由戴耀廷的口中說出就沒有道理了,因為按戴耀廷的邏輯,一般法律擁有什麼正當性呢?

只是符合他口中的「公義」的法律才有正當性嘛。也是用戴教授的邏輯,我覺得保護國家安全是最大的公義,港區國安法就有最大的正當性。

再看這個所謂公投,完全是胡亂搞作,將一些政治名詞堆砌出來,借此將他們要求的罷工罷課合理化合法化。

他們的行動有幾個問題,第一,「公投」不合憲無代表性。香港的基本法並無「公投」這個機制。正如特區政府所言,根本講公投就是不合憲。現實上這個「公投」分兩部份,所謂工會公投,就是要先參加他們的工會才去投票,他們報稱目標全港有6萬人參與公投,若有成員有6成支持罷工,即有3萬6千人,就啟動後續的罷工計劃,香港有372萬打工仔,3萬多人可以代表什麼?找3萬多人「公投」決定一日要上班12小時可以嗎?

至於中學生的所謂罷課公投,目標是1萬個中學生參加,有6成即是6千人支持就啟動罷課計劃,香港有33萬中學生,6千人可以代表什麼?找6千個勤力學生「公投」決定一個星期返7日學可以嗎?其實這個「公投」可以稱為「胡亂公投」,胡亂地自己設定一些對自己有利的遊戲規則,叫一些自己友投票,過了自己指定的標準,就賦予自己行動的合法性。由於所有行動都是胡亂來,政府理應取替。

第二,罷工會作曠工論。按香港《僱傭條例》第21B(1)(b)指出,凡是職工會會員都享有在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活動的權利。2012年終審法院在Blakeney-Williams vs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 (2012) 一案中判定,罷工是21B(1)(b)所指的「職工會活動」。不過按法例參加這些活動要有「適當時間」,意即: 1. 職工工作以外的時間,或2. 得到其僱主同意容許在該時間內參加該等活動。結論是如果你要在工作時間參加罷工,是要得到僱主同意,否則僱主就可以視為缺勤或曠工。僱主除扣除薪金之外,更可能按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因缺勤的理由解僱員工。所以參加罷工的小心會被僱主解僱,不要誤以為通過「公投」就獲得保障。

第三,罷課會作曠課論。香港沒有任何法例容許罷課,罷課等於曠課。學校是教育之地,應該教育學生不單止不應該罷課,特別不應在罷課時間走出去堵塞鐵路,堵塞道路,到處縱火,否則會因為觸犯刑事罪行會被檢控,定罪後抱憾終生。過去一年警方拘捕了8千個示威者,當中有四成是學生。據說近日大學生出來示威的人數減少,中學生增加,他們繼續被人煽動出來上街。

如今中學應該推動「守法運動」,拒絕「違法達義」的思想,老師有責任教育學生,告訴他們不要參加違法的活動。家長送子女入學,是希望他們受到教育,考到好的大學,將來出人頭地,而不是希望他們將來變成監犯,抱憾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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