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權國安委 修法堵漏洞  

盧永雄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主要解釋了《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認為是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提供可行的方式和路徑。

人大䆁法主要有3個要點:

1, 香港國安委有權作出決定。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黎智英可聘用沒有本地執業資格的外國律師,有無國安問題,交國安委作決定。

2, 行政長官證明書。按《香港國安法》第47條,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安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如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3, 外國律師資格問題由國安委決定。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可能涉及國家機密,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行政長官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規定履行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規定。

人大常委會釋法,有4個後果:

1, 定出往後解決問題的路徑。《香港國安法》實踐上會遇到眾多問題,不能每次都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今次定出路徑,以後主要在本地解決。

2, 確立香港國安委的權力。以特首為主席的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決定,以後遇上問題主要由香港國安委作決定。

3, 避開直接評論黎智英案。人大常委會沒有就黎智英可否請外國律師作決定,交回香港國安委處理。

4, 透過修法解決。香港國安委將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解決沒有在本地執業資格的大律師可否處理國安案件的問題。

人大常委會釋法,的確立足於長遠,當然亦難免惹起部份人的批評,但我認為有關行動適切,亦無損香港法治,因為:

1, 確定立法原意。即使在普通法法庭上,詮釋成文法律之時,亦經常討論到立法原意。《香港國安法》由全國人大訂立,按《香港國安法》65條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甚至不似《香港基本法》第158條明文授權特區法院進行解釋。所以人大常委會有至高權威解釋《香港國安法》。

2, 消除不確定性。法治社會要有明確的法規可以跟隨,遇有含糊爭議,令人無所適從。今次人大釋法有充分的必要性和緊逼性,排除了法律執行程序中的不確定性。

3, 消除國安風險。有人以為法庭至上才體現法治,其實國安隱患嚴重影響安定,是法治的大敵。今次釋法規範了審理國安案件的司法程序,強化了維護國安委在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長遠為社會創造了穩定法治環境。

簡單總結,釋法可以釋疑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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