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法例不容政治性選擇

陳建強:香港專業人士協會主席

法治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有法必依則是法治的基礎。早已滿月的佔領運動,從當初的佔領中環到今天的「雨傘運動」,都以集體違法脅迫政府作為號召。佔領人士自恃有人數優勢,以及公民抗命的「光環」,對於公眾的勸說、警方的執法、法庭的裁決,均置若罔聞,不予理會,堅持自我的政治訴求,甚至是不達目的不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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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在宅男宅女的「低頭族」世代,有一批年輕學生關心社會、敢於承擔,敢於追求,為實現心中理想而不惜付出心血汗水,令人眼前一亮。可惜,他們從一開始就走上歪路,並且執迷不悔地選擇以衝擊法治,去爭取其政治訴求,這是對法治的政治騎劫,即使能取得成果,但法治因而受損,最終也是得不償失。

佔領運動的始作俑者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指法治共有四個層次,分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但法律未必能實現到公義,因而有以公民抗命的方法去達到違法達義的目的。本身是律師、曾協助佔領人士的立法會議員何俊仁亦認為,法治的含義不是只簡單、要無條件、盲目遵守一切法律,而佔領人士是否遵守法院頒發的禁制令,則是由他們的自由意志作決定。

必須指出,第一,無論是依據《基本法》條文和法院判決的實踐經驗,香港的司法機構從來就擁有絕對的獨立性,以及對政府的監督制衡,再加上法援和司法覆核機制,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都得到全面實現,根本沒有必要去進行所謂的公民抗命。

第二,在法治四層次中,有法必依擔承承前啟後的支柱作用,但公民抗命與有法必依,卻是你得我失的零和博弈。佔中行動無論是否「愛與和平」,都是公然違法,都是對法治的致命衝擊。

第三,有法必依是法治的基礎,至於違法達義,則是以法律作「過橋」工具的政爭手段。本來,政治歸政治、法治歸法治,若把法治用作政爭手段,雖是非常手段,但其代價是令法治永續遭殃。孰得孰失,不說自明。

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在延長臨時禁制令的判詞中的第138至144段中,詳細解釋了什麼是法治。他指出,法治概念,就是每一個市民以至政府都要服從及遵守法律。在法治之下,即使與訟人認為法庭頒出的命令,包括單方面申請的命令是法庭錯誤批出的,也要先行遵守,之後循合法途徑及程序在法庭上抗辯,不能夠簡單地不服從命令。他引述了Hoffmann法官在Department of Transportv Lush案例中的判詞:「法律並不容許個人選擇是否遵守法庭的命令,即使這個選擇是基於其良知而作出的。」

區官認為,法律不容許人們能夠先行自由地或者故意地違背法庭命令,然後承擔破壞法律的後果。任何認為這是不損法治的講法,都是錯誤的。任何文明的或者有秩序的社會的法治概念,都不能夠在上述錯誤講法的前提下,可以現實地或有效地運作。

因此, 我們絕不容許佔領人士把自己的訴求凌駕於法律之上,把香港變為無法無天之地。■

原文轉載自《信報財經新聞》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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