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犯法後自首 毀守法精神

張志剛 :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總裁兼行政會議成員

法院頒下禁制令要「佔中」示威者撤離某些區域的道路,算是最王道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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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從法律觀點,由霸佔道路的一刻已經是犯法,但因為示威者是打「爭民主,爭普選」的旗號,也就是衝由政府主持的政改而來,再由政府執法,較易引來反對派的批評。現在雖然有點多此一舉,但經由法庭頒令,那就可以減少一些爭議。

法律界明知故犯 官斥「危機」

對於香港的核心價值,不少民調機構都有進行調查,其結果一般也相當接近。排頭兩位的是自由和法治,而這兩者也是息息相關。每個人也爭取其最大的自由,但不至於混亂,這自由必須有共識、有基礎,這共識和基礎就是法治。自由有賴法治保障,如果沒有法治,自由也不保。所以用核心價值之中的核心來形容法治,實不為過。

法官的判詞,其實值得我們小心思考,其中重點,不只是指申請人在有實際的執行困難時可以要求警方協助,仍然拒絕服從法庭頒令的可被視為藐視法庭,可以馬上被帶上法庭,而是明確指出「先犯法,後自首」並不符合法治精神,而一些曾經受過法律訓練的人士作出這樣的主張更屬危機。法官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意指何人,已經是呼之欲出!

法官這番言論,其實過去也有法律團體表述過,但總不及法院的法官正式宣示般有權威性。這種道理,其實不需要法官和大律師才明白。因為法治是我們生活和社會的一部分,市民是生活在一個法治社會之中。他們也許無法用法律語言,引經據典般解釋甚麼是法治精神,但「先犯法,後自首」就無論如何不符合法治精神。

守法乃生活經驗 保自由基石

我們看新聞,偶爾也會看到一些家庭倫理慘劇,涉及可能是父子、夫婦或兄弟,又或者一些鄰居,有人斬傷或殺死其他人之後,然後再致電警方,這是不是符合法治精神?在美國那些校園槍擊案,用步槍射殺幾十名學生之後投案,這又是不是符合法治精神?

這些是生活經驗,不是實驗室的發明。甚麼是法治,我們每個人都感受得到。法治精神的基礎,就是人人都必須守法。這種守法精神,是一個法治制度能否成功的先決條件。所以法律制度可以模仿,法律條文可以照抄,但為何世界上總有那麼多社會不能稱之為法治社會,最主要就是在於這種守法精神。

市民可以不守法,執法者也可以不守法(執法),那就根本談不上一個「治」字。就算執法者守法,但人數不及社會人口的百分之一、二,那法治又如何執行,所以法治社會的成功,是建基於守法精神。而這種守法精神,是在過去幾十年,由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化中一點一滴累積而成。而最後,就由一些法律工作者以種種歪理謬論去破壞法治基礎,這是諷刺,還是可悲! ■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原文轉載自《香港經濟日報》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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