蔑視法庭

如果「法政滙思」(親泛民派法律界人士組成)指責,「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標語是有辱駡及涉嫌干犯藐視法庭的刑事罪行,想請問他們對如下個案如何說明,「反對派及本土派在被檢控定罪后,在法庭外高呼『政治迫害,政治審判,政治檢控』」,這些說法是否影射法院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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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仁說「不守法絕非不尊重法治」,亦有反對派法律界人士說「違反法庭禁制令絕非等同破壞法治」,這又如何自圓其說。

如果市民對「鳩嗚」和「反水貨」的激進暴民粗暴對待本地或外地遊客的可耻行徑,公眾期望法院作出適當的回應,這又是否構成入罪的理由。

法官量刑時雖然毋須順應公眾意見,但却不能置之不顧。

如果有法律界人士說「公民抗命可以凌駕法治」,這又該當何罪。

如果手持「警察拉人,法官放人」便構成蔑視法庭罪,罪不在不平則鳴的小市民,而是市民大眾對社會目前亂象,和知法犯法人士不公不義的行徑發自內心呼聲。

法官並非與世隔絕,應該知道民情和民憤,所以「阻嚇傚尤是量刑的基本原則,法院必須維繫公眾對量刑制度的信心」。

有政治立場的法律界人士指責,部份市民由於法治觀念歪扭,法律意識薄弱,知識粗疏,致令他們口出誑語,對於一些「不懂英語而又不明白法律的小市民而言」,只覺得欲加以罪,何患無辭。

大家經此一役,會更加明白「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道理吧。

其實市民大眾只要求律政司用數字說明一切,就是自佔中後有多少犯事者被判有罪,或無罪釋放,這毫不涉及蔑視法庭,市民有知情權,這亦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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