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方數據,截至這個9月22號,已經有共1556人被捕。但是!相信不少人也發現了,很多時候上午警察剛把人抓,下午疑犯就被保釋了…… 因此「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說法開始流傳,也因此香港的「外籍法官」成了焦點。
法律上的程序本帥不懂,所以沒辦法跟大家聊個對錯出來,但有一個問題卻能討論討論:香港為什麼有這麼多外籍法官?
香港外籍法官有多少?
在內地,《法官法》明文規定,內地法官必須有中國國籍。
在英國,所有法官也都是英國人。
但香港,除了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兩個首席法官必須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其他法官都可以是外籍人士。
只要在英美法系地區有過一定的業務經驗(不一定是法官,律師也算),並且通曉英文(英語是香港司法系統的唯一通用語言),再經過一個以現任法官為主的獨立委員會推薦,就可以成為香港的法官。
因此,大量外籍人士在香港司法部門工作。
比如現在香港終審法院共有22名大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常任法官、非常任法官),外籍法官的比例一目了然:
而高等法院的52名大法官中,外籍人士的比例也有大概20%(不包括有雙重國籍的香港人)。
香港法院還因此被稱世界上最國際化的本地法院。
至於香港為什麼有這麼多外籍法官,這恐怕要從上上個世紀說起。
香港為什麼有外籍法官?
1841年英國佔領香港後,第一時間就是把英國的普通法及司法制度引入香港。
香港正式成為殖民地後,英國更是通過《最高法院條例》把英國的法律全面引入香港。
這也意味着,當時只能委任熟悉英國法律的外籍法官,這是殖民歷史所決定的。
但那時香港的司法並不透明,法院甚至不獨立於行政或立法機關。
比如1844年的一場刑事法庭上,作為港督的砵甸乍爵士,還兼任法官一職。尷尬的是,這位港督甚至從來沒有接受過正式的法律訓練。
法官兼任警察首長、港督兼任立法會成員……這種一人在司法、行政、立法機關中身兼數職的情況在當時太普遍了,導致了不少問題。
但也不可否認,英國法律的引入,的確讓當時充滿動亂的香港,變成一個基本上公正有序、有法可依的社會。
可是問題來了,社會日漸穩定,香港回歸,這種制度為什麼沒有跟着「回歸」?
本地化失敗了
頻頻起用外籍人士出任公務員,在香港這樣一個華人社會自然是有不滿的。
所以1945年開始,港英政府開始推行公務員本地化政策。
但嘴上說是一回事,做不做又是另一回事了。
尤其到了80年代,港英政府開始籌備香港主權移交的事,按理來說,這不是香港司法機構本地化的最好時機嗎?
但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后,香港司法的行政管理卻突然變革——不再讓公眾,甚至司法人員查閱關於法官和裁判官委任、升遷的數據。
說白了,就是司法透明度降低了。
在那之後,政府招聘、升遷的外籍人員數目進一步上升,司法機構內90%的高級職位都是外籍人士。
所以,有人認為這是殖民地政府在回歸前的最後掙扎……
等到正式回歸,貿然改變外籍法官制度,無疑不利於穩定本地法律制度。
當下,維持公眾對回歸后香港的信心是最重要的,於是外籍法官存在的合理性被寫進了《基本法》。
《基本法》第八十二條:「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第九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其實香港已經有一大批華人法律人才,可社會多多少少還存在一種偏見:對外籍法官的信任度高於本地法官。
而且對於部分國際投資者來說,外籍法官的存在,反映着香港仍是一個能以國際認可的司法水平審理案件的法治社會。
但這種外籍法官制度的bug也很明顯。
說個事,去年隔壁澳門政府就開始醞釀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在法院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必須由中國籍法官審理,即排除外籍法官。
在澳門看來,外籍法官對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認知往往有偏差,更傾向於“人權”之類的普世價值,而未能精準地捍衛國家安全。
而香港最近的一些案件,恰恰就是這樣。
例如香港某些外籍法官,在審理侮辱國旗等政治敏感性較強的案件時,往往輕判,甚至判決無罪。
香港的外籍法官制度自殖民時期發展至今,有過利但弊也不可忽視,對此你怎麼看?■
參考文獻:《「一國兩制」下香港「外籍法官」的角色演變》作者: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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